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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債權人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雯

上列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於104年11月15日所簽發之支票三紙(共5,782,211元),或帳款轉催收5,782,211元之事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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