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債 權 人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雯 上列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於104年11月15日所簽發之支票三紙(共 5,782,211元),或帳款轉催收5,782,211元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