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熹樂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於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熹樂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林施淑美已於民國108年1月8日死 亡,故請具狀釋明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第二項產生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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