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熹樂企業有限公司、林施淑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熹樂企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林施淑美業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死亡,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釋明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是否有無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遞陳報狀告知,債務人熹 樂企業有限公司僅只有一位董事且已死亡,故無代理人。因債務人熹樂企業有限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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