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承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元承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到院查核。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七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