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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祥麟

  • 原告
    林水來
  • 被告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玖萬零貳佰陸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債 權 人 林水來 債 務 人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 QD0000000、PD0000000)二紙,其發票人均為嘉和紙業有限公司,並非本件債務人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嘉和紙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票款,此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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