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
    滙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0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江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