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
- 債權人
- 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宗
- 債務人
- 美和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坤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