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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債權人
竣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江榮

上列債權人竣竑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坤福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竣竑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係分別向不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其裁判費共計新臺幣2,500元,債權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和紙業有限公司、勁能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債務人林水來(住彰化縣○○鎮○○路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三、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經核,債權人所繕打之聲請事項之利息起算日及附表所載之退票日日期均錯誤,退票日期並非發票日,故請逐一檢查並更正。

四、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5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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