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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
    竣竑科技有限公司莊坤福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和紙業有限公司勁能實業有限公司林水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債 權 人 竣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江榮 債 務 人 莊坤福 債 務 人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麟 債 務 人 嘉和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能健 債 務 人 勁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 債 務 人 林水來 一、債務人莊坤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嘉和紙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林水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九、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9月15日   │350,000元       │108年10月25日     │MA0000000       │ ├──┼─────────┼───────────┼───────────┼───────────┤ │002 │108年10月16日   │250,000元       │108年10月25日     │MA0000000       │ └──┴─────────┴───────────┴───────────┴───────────┘ ┌────────────────────────────────────────────────┐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6月17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25日     │CAA0000000      │ ├──┼─────────┼───────────┼───────────┼───────────┤ │002 │108年6月20日   │900,000元       │108年9月23日     │CAA0000000      │ ├──┼─────────┼───────────┼───────────┼───────────┤ │003 │108年9月30日   │1,500,000元      │108年9月30日     │CAA0000000      │ └──┴─────────┴───────────┴───────────┴───────────┘ ┌────────────────────────────────────────────────┐ │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10月21日   │700,000元       │108年9月18日     │QD0000000       │ ├──┼─────────┼───────────┼───────────┼───────────┤ │002 │108年5月25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25日     │QD0000000       │ ├──┼─────────┼───────────┼───────────┼───────────┤ │003 │108年6月12日   │800,000元       │108年9月20日     │QD0000000       │ ├──┼─────────┼───────────┼───────────┼───────────┤ │004 │108年9月5日    │825,000元       │108年9月5日      │YL0000000       │ └──┴─────────┴───────────┴───────────┴───────────┘ ┌────────────────────────────────────────────────┐ │附表四: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7年11月8日   │252,500元       │108年10月29日     │XT0000000       │ ├──┼─────────┼───────────┼───────────┼───────────┤ │002 │107年11月29日   │312,500元       │108年10月29日     │XT0000000       │ └──┴─────────┴───────────┴───────────┴───────────┘ ┌────────────────────────────────────────────────┐ │附表五: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8年5月24日   │900,000元       │108年11月1日     │HIA0000000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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