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 債 權 人 新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炳 上列債權人新冠文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冠文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 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1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