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 債權人
- 賴傳旺
- 債務人
- 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志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又行使本票追索權得請求之利息,如無約定,應自到期日起算,是逾此部份之支票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7年9月25日│102,100元 │107年9月25日│AG0000000 │├──┼─────────┼───────────┼───────────┼───────────┤│002 │107年10月25日 │101,700元 │107年10月25日 │AG0000000 │├──┼─────────┼───────────┼───────────┼───────────┤│003 │107年11月25日 │101,250元 │107年11月26日 │AG0000000 │├──┼─────────┼───────────┼───────────┼───────────┤│004 │107年12月25日 │100,850元 │107年12月25日 │A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