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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原告
    詹純珍即威誠輪胎商行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 債 權 人 詹純珍即威誠輪胎商行 上列債權人詹純珍即威誠輪胎商行因與債務人鍾岳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純珍即威誠輪胎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鍾岳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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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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