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債 權 人 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靜芬 上列債權人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祥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祥瑋(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