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 債權人
-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仁
上列債權人海克力斯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姿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海克力斯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姿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