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
- 債權人
- 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
上列債權人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因與債務人邱志豪即有森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志豪(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1樓)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