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秀榛即才鴻元汽車修配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張秀榛即才鴻元汽車修配廠 上列債權人張秀榛即才鴻元汽車修配廠因與債務人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秀榛即才鴻元汽車修配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法定代理人陳淑珍之戶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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