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 債權人
- 蔡志明即益新水電行
上列債權人蔡志明即益新水電行因與債務人陳金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志明即益新水電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及回執尚難釋明與債務人陳金豐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另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所述之雙方合約書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202860元之計算式及其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金豐(住彰化縣○○鄉○○路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