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7號
- 債權人
- 蔡志明即益新水電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金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金豐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及回執尚難釋明與債務人陳金豐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另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所述之雙方合約書影本),以供本院審核;及釋明本件請求給付新臺幣202,860元之計算式及其依據為何?然依台端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具狀陳報之包工合約書影本所示,立約人係山林水電工程行,經查該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合夥,陳金豐僅為其負責人,對於合夥之債權,不應逕對負責人為請求,故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