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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國徽

  • 原告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 債 權 人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徽 上列債權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將吉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85元郵政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具狀釋明請求新臺幣10,601元其計算式為何? 四、請提出債務人將吉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五、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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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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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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