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DR. LONG INTERNATIONAL(U.S.A.)CO., LTD. 債 務 人 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之 鄭宗明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DR. LONG INTERNATIONAL(U.S.A.)CO., LTD.、和 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宗明、陳淑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參拾柒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宗明、陳淑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肆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參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一四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和易纖維整理股份有限公司、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宗明、陳淑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伍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參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七八零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