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清木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兼送 黃怡玲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兼送 許瑋玲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兼送 張壯吉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兼送 石文興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兼送 周美蓮 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 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 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其中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渠等表示之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比率過低等語。因不同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超過半數,故該更生方案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是以,應由本院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約23,800元,並提出薪資單、106 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其近年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資料,本件債務人所陳之薪資數額,應非子虛;次查,本件債務人名下無可得清算之財產,亦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且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亦未累積有保單價值,此有彰化縣政府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無社會補助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查詢回覆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王清木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明細、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資料附卷可稽。 (二)、次查,債務人現居住於彰化縣,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且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最低生活費1.2倍核定必要 生活費用,即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惟因債務人無自有建物,而有租賃房屋,並支出租金之必要;且債務人有腰部神經管椎間盤狹窄症狀,需長期門診復健治療,而另有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有債務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等件在卷可稽,是以,債務人於前開報告書記載,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398元,雖略高於上開規定之數額,而增加3,532元【 計算式:18,398-14, 866=3,532】之支出,惟仍在合理 之範圍,是本院核債務人所陳報每月生活費用18,398元屬合理必要之支出。 。 四、又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3,8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398元後,剩餘5,402元【計算式:23,800-18,398= 5,402】可供清償。是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 案,每月清償金額4,500元,已符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之情形(【計算式: 5,402×0.8=4321.6】。揆諸首揭規定,堪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又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債務人聲請更生之前二年之所得為552,000元(依每月薪資23,000元 計算),扣除上開期間其最低生活必要支出441,552元(依 每月支出18,398計算),餘額為110,448元)。是以,本件 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24,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事。 五、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4/5用於 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5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9.1%。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24,000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564,074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76,474 │ 2.15 │ 97 │ │ │限公司 │ │ │ │ ├──┼───────────┼─────┼───┼───────┤ │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21,239 │ 0.6 │ 27 │ │ │署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16,916 │ 3.28 │ 148 │ │ │司 │ │ │ │ ├──┼───────────┼─────┼───┼───────┤ │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68,128 │ 1.91 │ 86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84,175 │ 5.17 │ 233 │ │ │司 │ │ │ │ ├──┼───────────┼─────┼───┼───────┤ │ 6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228,783 │ 6.42 │ 289 │ │ │公司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417,352 │11.71 │ 527 │ │ │限公司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10,417 │ 3.1 │ 140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 9,962 │ 0.28 │ 13 │ │ │限公司 │ │ │ │ ├──┼───────────┼─────┼───┼───────┤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212,415 │ 5.96 │ 268 │ │ │限公司 │ │ │ │ ├──┼───────────┼─────┼───┼───────┤ │11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 476,987 │13.38 │ 602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224,999 │ 6.31 │ 284 │ │ │限公司 │ │ │ │ ├──┼───────────┼─────┼───┼───────┤ │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111,588 │ 3.13 │ 141 │ │ │限公司 │ │ │ │ ├──┼───────────┼─────┼───┼───────┤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27,813 │ 3.59 │ 162 │ │ │司 │ │ │ │ ├──┼───────────┼─────┼───┼───────┤ │1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392,649 │11.02 │ 496 │ │ │ │ │ │ │ ├──┼───────────┼─────┼───┼───────┤ │1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354,979 │ 9.96 │ 448 │ │ │司 │ │ │ │ ├──┼───────────┼─────┼───┼───────┤ │1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429,198 │12.04 │ 542 │ │ │限公司 │ │ │ │ ├──┼───────────┼─────┼───┼───────┤ │總計│ │3,564,074 │ 100 │ 4,5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