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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安誼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安誼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下午16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㈠附表編號1、2之車輛:出廠均逾17年以上,其殘餘價值甚微;㈡附表編號3之存款,計新台幣(下同)18元,且領有統殘障補助,非屬清算財團財產;㈢附表編號4之保單:其解約金約1,178元,依債權比例分配,每一債權人分配約數十元至百元間,另加計相關郵務、轉帳費用,不具分配實益。是債務人除前開財產外,無其他可資列入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家保險公司回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復本院於108年9月3日就債務人陳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及前開資料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就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迄今無債權人表示反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1  3853-HR自小客車 廠牌:MAZDA綠、出廠年月:1995.10、排氣量:1991 2 HK9-989機車  廠牌:山葉紅、出廠年月: 2001.01、排氣量:101 3 太平郵局  18元 4 國泰保單-萬代福211  1,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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