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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
    王安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安誼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安誼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於 民國108年5月28日下午16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㈠附表編號1、2之車輛:出廠均逾17年以上,其殘餘價值甚微;㈡附表編號3之 存款,計新台幣(下同)18元,且領有統殘障補助,非屬清算財團財產;㈢附表編號4之保單:其解約金約1,178元,依債權比例分配,每一債權人分配約數十元至百元間,另加計相關郵務、轉帳費用,不具分配實益。是債務人除前開財產外,無其他可資列入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家保險公司回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復本院於108年9月3日就債務人陳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及前開資 料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就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迄今無債權人表示反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1 3853-HR自小客車 廠牌:MAZDA綠、出廠年月:1995.10、排氣量:1991 2 HK9-989機車 廠牌:山葉紅、出廠年月: 2001.01、排氣量:101 3 太平郵局 18元 4 國泰保單-萬代福211 1,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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