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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請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相對人
許士騰即許倉彰
關係人
星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蕭仲益,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2年4月1日起至132年3月31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相對人許士騰即許倉彰及長真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於97年7月24日原所有人蕭仲益將上開抵押物出賣並登記予相對人許士騰即許倉彰,惟本件抵押權不受影響。另關係人星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星宏公司)於93年10月11日以相對人許士騰即許倉彰為連帶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經銷契約書並約定關係人如違約時,連帶債務人即相對人應對聲請人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經銷契約書第15條第1項);而關係人星宏公司歷年來付款正常,然於107年7月間向聲請人購貨一批,尚欠293,414元未償,關係人與聲請人另簽立分期攤還同意書,惟仍未依約還款,而相對人為關係人之連帶債務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經銷契約書、分期攤還保證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許士騰即許倉彰具狀表示述略以:關係人星宏公司與聲請人間之貨款,與相對人無關,其於96年已退出長真有限公司之經營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四、經查,本件依卷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經銷契約書、分期攤還同意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另相對人確係關係人星宏公司之連帶債務人,且未以書面通知聲請人不再續約,故就星宏公司所負貨款債務,應連帶負清償責任,而上開債務已屆期未獲清償。相對人固主張關係人之貨款債務與其無關,實屬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依前揭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社頭鄉  │保黎    │        │266             │建│00  │00  │74.1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92   │彰化縣社頭鄉光│彰化縣社頭鄉保│二層樓鋼筋混凝│一層:40.00;二層:55.│          │全部    │              │
│    │      │明巷70號      │黎段266地號   │土加強磚造,住│32;騎樓:14.00;合計 │          │        │              │
│    │      │              │              │商用          │:109.3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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