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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請人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鑫
相對人
梁順智即梁楊金玉之繼承人
相對人
梁雪禎即梁楊金玉之繼承人
相對人
梁順貴即梁楊金玉之繼承人
關係人
友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梁楊金玉於民國(下同)98年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1月5日,並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日期清償借款,嗣關係人為清償其對聲請所負貨款債務,於107年6月5日同簽發面額5,505,479元之本票1紙予聲請人,到期日為107年6月5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另行簽發面額4萬元,發票日為107年10月31日之支票1紙予聲請人,詎前揭債務經聲請人到期提示均未獲清償,尚欠本金5,545,479元,因梁楊金玉於107年10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相對人梁順智等三人,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相對人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依民法第881條之11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本件欠款已屆清償期,關係人至今仍未償還,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故以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支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8年3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108年4月3日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西門口  │        │84-16           │建│00  │00  │52.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彰化市  │西門口  │        │84-62           │建│00  │00  │51.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064  │彰化縣彰化市辭│彰化縣彰化市西│四層樓鋼筋混凝│一層:24.25;二層:38.│陽台:6.90│全部    │              │
│    │      │修路375號     │門口段84-16地 │土造、磚造,住│96;三層:38.96;四層 │          │        │              │
│    │      │              │號            │宅            │:17.46;騎樓:14.00;│          │        │              │
│    │      │              │              │              │合計:133.6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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