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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

聲請人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上列聲請人崧桔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宇懋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崧桔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金額為新台幣395,813元,惟本票上之金額為新台幣395,831元,請具狀表明正確之聲請金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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