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顏元博
- 原告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上列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薛勝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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