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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聲請人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上列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承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陽欣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票號CH365187所載之到期日(民國108年7月15日)先於發票日(民國108年7月17日),故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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