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 聲請人
-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美麗
- 相對人
- 謝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經查,本票票號CH365187,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2號意旨參照),併此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即 提 示 日 ) │ │ │├──┼───────┼─────────┼───────┼──────────┼────────┼──┤│001 │108年4月22日 │220,000元 │108年5月13日 │108年5月13日 │CH365181 │ │├──┼───────┼─────────┼───────┼──────────┼────────┼──┤│002 │108年5月16日 │520,000元 │108年6月14日 │108年6月14日 │CH365183 │ │├──┼───────┼─────────┼───────┼──────────┼────────┼──┤│003 │108年5月30日 │1,570,000元 │108年6月5日 │108年6月5日 │CH365184 │ │├──┼───────┼─────────┼───────┼──────────┼────────┼──┤│004 │108年5月30日 │1,570,000元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CH365185 │ │├──┼───────┼─────────┼───────┼──────────┼────────┼──┤│005 │108年6月6日 │200,000元 │108年6月11日 │108年6月11日 │CH365186 │ │├──┼───────┼─────────┼───────┼──────────┼────────┼──┤│006 │108年7月17日 │1,00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08年7月20日 │CH365187 │ │├──┼───────┼─────────┼───────┼──────────┼────────┼──┤│007 │108年7月19日 │500,000元 │108年8月5日 │108年8月5日 │CH365188 │ │├──┼───────┼─────────┼───────┼──────────┼────────┼──┤│008 │108年7月19日 │120,000元 │108年8月5日 │108年8月5日 │CH365189 │ │├──┼───────┼─────────┼───────┼──────────┼────────┼──┤│009 │108年9月24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CH365191 │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