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騰達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 上列聲請人騰達汽車商行因與相對人尤建欣即白建欣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騰達汽車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