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琮陽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NTILLAN DARLENE BALANDRA(中譯:達雷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所載與居留證姓名不符,請補正相對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過院。(經查,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護照號碼 :M0000000M號,其上所載姓名為「SANTILLAN DARLENE BALANDRA」與聲請人所繕打之聲請狀及本票上繕打之姓名「SANTILIAN DARLENE BALANDRA」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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