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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號

聲請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NTILLAN DARLENE BALANDRA(中譯:達雷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所載與居留證姓名不符,請補正相對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過院。(經查,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護照號碼:M0000000M號,其上所載姓名為「SANTILLAN DARLENE BALANDRA」與聲請人所繕打之聲請狀及本票上繕打之姓名「SANTILIAN DARLENE BALANDRA」不符)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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