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遠東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冶維 相 對 人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界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8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鈞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64,96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443,3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 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被 告就其應給付原告7,443,344元之判決部分未提起上訴,該 部分之第一審判決確定。原告則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聲請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421,61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106年2月21日減縮上訴聲明為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407,21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就 該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嗣經臺中高分院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 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95,266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35/100,餘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又聲請人雖主張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2,735元等語。惟查,聲請人既於第二審減縮上訴聲明,該減縮之14,405元(0000000-0000000=14405)部分,屬上訴之一部 撤回,即該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而應予以剔除。是聲請人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1,407,211元,即聲請人 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2,438元。再者,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443,344元部分,因被告未上訴而確定,依第 一審判決該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10,即71,050元(88813*8/10=710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7,763元(00000-00000=17763),加計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及鑑定費112,000元,總計為152,201元(17763+22438+112000=152201),依第二審判決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35/100,即53,270元(152201*35/100=53270)。另相對人雖主張曾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15,195元等語。惟查,第二審已判決,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 帶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所繳納之附帶上訴裁判費自不得主張抵銷。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4,320元(71050+53270=124320),並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 ├─────┼─────────┼────┼───────────┤ │第一審裁判│88,813 │聲請人 │105年3月29日 │ │費 │ │ │ │ ├─────┼─────────┼────┼───────────┤ │第二審裁判│22,438 │同上 │105年8月24日 │ │費 │ │ │ │ │ │ │ │ │ │ │ │ │ │ ├─────┼─────────┼────┼───────────┤ │鑑定費 │112,000 │同上 │106年7月4日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23,25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