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宏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婷
- 代理人
- 曾海光律師
- 相對人
- 夏振雄
- 相對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相對人
- 亞矽亞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夏振雄、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亞矽亞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夏振雄、亞矽亞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46,餘由宏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全案業已確定,聲請人併提出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均為影本)等件到院。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陳報狀外,其他相對人均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為確定及就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之訴訟費用相等之額抵銷之;但其他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一審裁判費│12,187 │宏軒企業股││ │ │份有限公司│├─────┼─────────┼─────┤│二審裁判費│15,855 │宏軒企業股││ │ │份有限公司│├─────┼─────────┼─────┤│鑑價費 │6,000 │宏軒企業股││ │ │份有限公司│├─────┼─────────┼─────┤│二審裁判費│2,490 │台灣中油股││ │ │份有限公司│├─────┴─────────┴─────┤│合計:36,532元。 ││宏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納34,042元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納2,490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訴訟費用分擔│應負擔之 │應賠償宏軒企業股│ │ │比例 │訴訟費用額│份有限公司 │ ├─────┼──────┼─────┼────────┤ │夏振雄、台│46/100 │16,805 │14,315 │ │灣中油股份│(連帶負擔)│ │【夏振雄、台灣中│ │有限公司、│ │ │油股份有限公司、│ │亞矽亞儲運│ │ │亞矽亞儲運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應連帶賠償│ │司 │ │ │宏軒企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15659元, │ │ │ │ │宏軒企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應賠償夏振雄│ │ │ │ │、台灣中油股份有│ │ │ │ │限公司、亞矽亞儲│ │ │ │ │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 │1344元,就相等之│ │ │ │ │額抵銷後,夏振雄│ │ │ │ │、台灣中油股份有│ │ │ │ │限公司、亞矽亞儲│ │ │ │ │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 │應連帶賠償宏軒企│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14315元(計算式 │ │ │ │ │:00000-0000= │ │ │ │ │14315) │ ├─────┼──────┼─────┼────────┤ │宏軒企業股│54/100 │19,727 │--- │ │份有限公司│ │ │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單位為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 入。 2.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 新臺幣(下同)36,532元,乘以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