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靖 纂 原 告 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靖 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 莉 鴦 律師 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友 欽 訴訟代理人 周 玉 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是否已完成系爭廢水處理等工程及所完成工作有無瑕疵等項,係以另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第一審案號: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訴訟現仍未終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