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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靖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該他訴訟業已終結,有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所提調解筆錄影本可稽。爰依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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