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麗純
- 被上訴人
-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