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被上訴人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