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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上訴人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被上訴人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該裁定並於民國109年3月17日由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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