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徐沛然

  • 當事人
    王安誼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安誼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安誼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前開消債條例第 133 條、第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 條、第132 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該案卷宗下稱清算卷)裁定自108 年5 月2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 號(該案卷宗下稱清算執行卷)為清算之執行。因其可供清算財產包括:㈠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㈡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㈢太平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8元;㈣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萬代福211 」保險解約金1,178 元。經核前開第㈠、㈡項之車輛出廠均逾17年以上,殘餘價值甚微;第㈢項之存款計18元,且領有殘障補助,非屬清算財團財產;第㈣項保單解約金僅1,178 元,不具分配實益,並經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本院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首揭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並應依職權裁定是否免除聲請人之債務。 三、債權人表示意見如下: 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人自稱無業無收入,僅依靠政府相關補助津貼匯入其子帳戶供生活所需,其子應尚值青壯年時期,有義務亦有能力扶養雙親生活無虞,觀其配偶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10年,可積極工作提高收入清償債務,卻不作為,對此消極怠惰之表現,應認主觀上無盡力清償 債款之意願,有違消債條例課予聲請人盡力清償之義務,可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後段不免責事由。聲請人之子對聲請人有扶養義務,聲請人受其子扶養後,應尚能履行還款義務,然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償,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事由等語。 ㈡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總收入為541,204 元,總支出為849,636 元,顯已入不敷出,有隱匿財產或虛報支出之情事,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規定,應予不免責裁定。請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於開始清算前2 年,是否有申請補助等語。 ㈢其他債權人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 ㈠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1.聲請人主張伊因患有精神疾病,無工作能力而長期無工作之事實,業據伊於聲請清算時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清算卷第43頁至第49頁),並有本院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清算卷第171 頁至第174 頁、清算執行卷第19頁)。又據聲請人自陳伊全家自107 年12月起領有慈濟功德會補助款每月8,000 元,由聲請人、配偶、子女共3 人分配,每人各2,667 元【計算式:8,000 元÷3 人 =2,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請人身心障礙補助每月8,499 元以及低收入戶慰問金每年3,000 元,每月為250 元【計算式:3,000 元÷12月=250 元】。故 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為11,416元【計算式:2,667 元+ 8,499 元+250 元=11,416元】。 2.按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據衛生福利部公告109 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388元。聲請人主張伊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元× 1.2 倍=14,866元】,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此外,聲請人之子徐浤源雖尚未成年,惟聲請人自陳伊本人亦有賴配偶徐鑫誠扶養,故伊應未實際支出徐浤源之扶養費。 3.據此,本院爰綜合考量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本件裁定前之經濟能力及收入狀況等一切情形,認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11,41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14,866元後,已無餘額,足認其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㈡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1.依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即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復按債務人故意於 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本條例第9 條第2 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 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 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 條第1 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 條第1 項答覆義務、第136 條第2 項協力調查義務等,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不宜使債務人免責;債務人違反第8 款所列法定真實陳述、提出、答覆、說明、移交、生活儉樸、住居限制及協力調查等義務,必須造成債權人受有損害,或對於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爰為修正該款規定(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立法理由參照)。 2.債權人指摘:聲請人有隱匿財產及虛報支出云云,惟依前揭說明,債權人如主張聲請人因此而不免責自應提出相當事證供本院調查,而非空言指摘。至債權人其餘指摘如:聲請人之子尚值青壯年時期,有能力並有義務對聲請人扶養,其配偶可積極工作提高收入以清償債務等,非前揭立法理由列舉義務之一,本院又查無聲請人違反前揭列舉之各項義務,已難認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之不免責事由。況經查聲請人之子目前為年僅11歲之未成年人(清算卷第37頁、第39頁),尚需受父母之保護及教養,何來債權人所謂尚值青壯年有能力扶養聲請人?債權人前揭指摘,恐悖於事實;遑論現今經濟環境之變化,難以預測,聲請人配偶是否可順利提高收入以清償債務,尚屬不確定事項由,本院實難以此為聲請人不免責之理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既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是聲請人聲請免責,自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雪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