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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鄭三明

  • 當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粘舜強彰化縣花壇鄉農會黃福禎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錫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粘舜強 債 權 人兼 破產監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代 理 人 黃福禎 第 三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破 產 人 許錫都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 理 由 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爰本院審酌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於任職、處理破產人許錫都之破產程序事宜期間皆係積極,計進行債權人會議2次,審核破產債權,聯絡各債權人重新陳報利息計算 日期及金額,提醒債權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俾免流會,編列債權表、資產表、破產財團費用表、分配表,研究解約保單相關法律見解,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繫,解除保單契約,(取得解約金後)尚需更正分配表及據以辦理債權人領取分配款,給付破產人生活必要費用等事宜,並經全體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肯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等語。係有據適當,故如數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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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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