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 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代理人
- 粘舜強
- 代理人
- 債 權 人兼
- 代理人
- 破產監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三明
- 代理人
- 黃福禎
- 第三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人
- 破 產 人 許錫都
- 破產管理人
-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核定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
理由
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爰本院審酌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於任職、處理破產人許錫都之破產程序事宜期間皆係積極,計進行債權人會議2次,審核破產債權,聯絡各債權人重新陳報利息計算日期及金額,提醒債權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俾免流會,編列債權表、資產表、破產財團費用表、分配表,研究解約保單相關法律見解,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繫,解除保單契約,(取得解約金後)尚需更正分配表及據以辦理債權人領取分配款,給付破產人生活必要費用等事宜,並經全體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肯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等語。係有據適當,故如數核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