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楊子汀、鄭三明
- 當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粘舜強、兼、彰化縣花壇鄉農會、黃福禎、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錫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粘舜強 債 權 人兼 破產監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代 理 人 黃福禎 第 三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破 產 人 許錫都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 理 由 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爰本院審酌破產管理人張伶榕律師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於任職、處理破產人許錫都之破產程序事宜期間皆係積極,計進行債權人會議2次,審核破產債權,聯絡各債權人重新陳報利息計算 日期及金額,提醒債權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俾免流會,編列債權表、資產表、破產財團費用表、分配表,研究解約保單相關法律見解,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繫,解除保單契約,(取得解約金後)尚需更正分配表及據以辦理債權人領取分配款,給付破產人生活必要費用等事宜,並經全體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肯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0萬元等語。係有據適當,故如數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秀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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