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代理人
- 粘舜強
- 債權人
-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三明
- 代理人
- 黃福禎
- 代理人
- 破 產 人 許錫都
- 破產管理人
-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14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並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單據影本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