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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粘舜強
債權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代理人
黃福禎
代理人
破 產 人 許錫都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14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並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單據影本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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