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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洪榮謙
  •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鄭三明

  • 當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粘舜強彰化縣花壇鄉農會黃福禎許錫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粘舜強 債 權 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代 理 人 黃福禎 破 產 人 許錫都 破產管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14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並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單據影本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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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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