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上訴人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具狀表示兩造已於另案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