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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倩玲姚銘鴻林幸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上訴人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具狀表示兩造已於另案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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