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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興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相對人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銘助律師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時,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2條均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應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宗鵬死亡,而無法定代理人,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張宗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均可認為屬實。因相對人為有限公司,股東即董事僅張宗鵬一人,現張宗鵬死亡致相對人無人代理,自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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