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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鄭岳旗
相對人
永進製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鄭岳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永進製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鄭岳全為永進製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亦有明文規定。又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8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及更正意旨略以:相對人永進製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進公司)清算事件業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規定造具清算收支表及清算損益表連同簿冊經監察人審查,認定正當無訛,並經股東會議決議准予承認,記錄在案,爰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清算完結後申報清算,並聲請指定聲請人鄭岳全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惟聲請狀誤繕指定保管人「鄭岳全」為「鄭岳旗」,請求准予更正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永進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6日以彰院曜民慧108司司29字第108900267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於108年12月1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78號清算完結事件受理等情,有索引卡查詢結果、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78號清算完結事件之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既永進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則聲請人依法具狀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揆諸首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變更指定保管永進公司相關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為鄭岳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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