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顧熾松 金源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樁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訴字第8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 107年6月2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二審之訴訟,有確認相對人是否曾於一審捨棄聲請鑑價之情形,爰聲請交付民國107年6月25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上開法庭錄音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