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陳怡潔
- 原告柯耀庭
- 被告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柯耀庭 相 對 人 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柯耀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富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潤公司)已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帳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 請人為富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富潤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108年5月31日彰院曜民慧108司司23字第1081000124號函准予備查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3號清算完結卷宗查 明屬實,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載內容雖有違誤,於本件聲請不生影響。另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富潤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單、帳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帳冊保管清冊、本院107年7月18日彰院曜民慧107司司45字第1079003564號函 等件為證,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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