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