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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