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 建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931,14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9,9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40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