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堯
- 原告
-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絃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2,479元【(聲明第一項原告崧桔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852,023元)+(聲明第二項原告崧綸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宇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960,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