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原 告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2,479元【 (聲明第一項原告崧桔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852,023元)+(聲明第二項原告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請求被告宇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960,45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