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仕良發有限公司、郭水
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568,80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