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排水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全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新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排水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 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通過被告張鄔云可所有之彰化縣○○市○○○段00000 ○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所有之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及本件如獲勝訴之客觀利益?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