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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確認排水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告
全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新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排水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通過被告張鄔云可所有之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所有之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及本件如獲勝訴之客觀利益?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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