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7,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