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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7,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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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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