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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告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7,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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