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8號
- 原告
- 冠德工程行即鄭見福
- 訴訟代理人
- 梁徽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7,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